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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州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贵州天柱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2017-08-16 09:28     (浏览:)

黔东南州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东南环罚〔2017〕2号

 

贵州天柱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77501748786

地址:贵州省天柱县社学乡芹香村

法定代表人:李怀玉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以及告知、陈述申辩(听证)等情况

    2017年6月8日,州环境监察支队会同天柱县环境监察大队对你公司开展工业企业大气专项执法检查,经检查发现你公司一期、二期碳酸钡、硫磺生产线5月20日和5月27日正常生产、5月26日生产16小时(停产检修8小时),正常生产时一期自动监控设施部分时段处于关闭状态,未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2017年6月8日州环境监察支队所作的《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7年6月12日天柱县环境保护局所作的《天柱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贵州天柱化工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5月26日、27日、28日一期《脱硫岗位运行记录表》、《主要生产设备运行记录》,贵州省环境保护厅《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17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和报送贵州省2017年省级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黔环通[2017]105号),现场照片、摄像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7月10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于2017年7月19日送达你公司签收。你公司收到我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于2017年7月27日向我局递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要求减免处罚,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黔东南环罚告字〔2017〕2号)及其送达回执、你公司《贵州天柱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环保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处罚的减免申请》(天柱化工〔2017〕15号)为证。

    我局收到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材料后,经研究,认为你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违法事实客观存在,你公司要求减免处罚的理由不充分,决定维持对你公司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四)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

    (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依据上述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方式及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银行及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财政局

    开 户 行:建行凯里州府路分理处

    帐    号:52001663636058525258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及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或者贵州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东南州环境保护局

                                        2017年8月9日

 

抄送:天柱县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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