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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和换发工作实施细则
2011-08-22 11:15     (浏览:)
为规范我省《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延续和换发工作,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和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规范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工作意见的函》的要求,特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
       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持证单位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至少提前30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表》一式四份(见附件),同时还应在“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
http://rr.mep.gov.cn/rsmsreq/)中进行网上申报。
       (二)许可证有效期最后一年的监测报告,包括辐射工作场所辐射环境监测报告和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报告等。
       (三)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由持证单位自行编制并对总结的真实性负责。总结内容应包括环保手续的履行情况,所有核技术利用项目的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的运行与维护,辐射安全和防护管理制度及措施的制定与落实,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最新台账、个人剂量及职业健康监护的档案管理,辐射工作人员的变动及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的教育培训情况,辐射事故、事件的应急管理,监管部门提出整改要求的落实情况,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及安全防护仪器设备的配备情况等内容。
       (四)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
      
二、《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的审查
      
(一)许可证延续申请材料齐全,第一次申领许可证时无附加许可条件,且在持证期间履行了各项环保手续,未发生辐射事故,无辐射环境问题的举报、纠纷、投诉,未受到过监管部门提出整改要求或处罚决定等情况的,发证机关可通过资料审查直接换发许可证。
       (二)第一次申领许可证时有需要继续完善事项的,或在持证期间环保手续履行不全,发生辐射事故,有辐射环境问题的举报、纠纷、投诉,受到过监管部门提出整改要求或处罚决定等情况,但在规定的限期内完成整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发证机关可予换发许可证。
       (三)对于持证期间环境保护手续履行不全,发生辐射事故、有辐射环境问题举报、受到过监管部门的整改或处罚决定等情况且尚未改正的,应按照许可证申领程序进行重新办理。
       (四)对许可证持证期间许可使用放射源而未购置或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五)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职责分工依法处理。
      
三、其他
      
以上只针对持证单位在持证期间未改变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种类和范围,且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持证单位核技术利用的内容、地点和规模与核技术利用项目环评内容以及首次申领的许可证的内容未发生重大改变的情况下延续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按原申请程序重新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
       (一)改变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的。
       (二)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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