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电磁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
事项编码 |
522600009750836001-003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受理部门 |
黔东南州环境保护局 |
办理对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30日 |
承诺时限 |
7个工作日 |
许可数量 |
无限制 |
办理窗口 |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黔东南州环境保护局窗口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
网上申请 |
可通过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网站进入日博365备用窗口进行申请 |
设定依据 |
1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依据描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
2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依据描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十六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
3 |
法定依据 |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8号) |
依据描述 |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九条 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主管部门应督促其下属单位遵守国家环境保护规定和标准,加强对所属各单位的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负责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预审。 第十一条 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建设或者使用《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名录》(见附件)中所列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或者设备,必须在建设项目申请立项前或者在购置设备前,按本办法的规定,向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环境保护申报登记手续。 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环境保护申报登记后,应当将受理的书面意见在30日内通知从事电磁辐射活动。 第十五条 按规定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对电磁辐射活动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按规定的程序报相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工业、科学、医疗应用中的电磁辐射设备,必须在使用前完成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写。 |
4 |
法定依据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
依据描述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原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 表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 |
5 |
法定依据 |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管理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黔环通〔2015〕269号) |
依据描述 |
第四条、应由你局(委)负责的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不得再下放至县(市、区、特区)环境保护局。一、能源 位于国家规划矿区外的煤炭开发项目、除环境保护部和省环境保护厅审批外的水电站项目。二、农、林、牧、渔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报告书项目。三、地质勘查 基础地质勘查、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包括勘探活动)。四、轻工纺织化纤 酶制剂、酵母:全部。 酿造:全部。味精:全部。柠檬酸:全部。制糖(糖制品加工):报告书项目。粮食及饲料加工:报告书项目。五、化工石化医药 化工:全部。医药:各种中药成药制造、中药饮片加工,单纯药品分装、复配的项目(不含化学制药工艺)。基因技术:转基因技术推广应用、物种引进等高新技术项目。六、冶金机电 铁合金:全部(涉及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除外)。七、非金属矿采选及制品制造 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全部。陶瓷制品:全部。八、社会事业 涉及三级、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的项目。赛车场项目。九、城建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蒸煮类项目。十、固废处理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含污泥)集中处置项目。十一、核与辐射 110千伏交流项目。十二、重金属污染综合治理 列入国家相关规划的重金属污染综合治理项目。 |
申请条件 |
(一)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 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等级要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 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环保部规定的格式和内容编写。其中放射性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格式》(HJ/T10.1-1995)编写;以电磁辐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 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方法与标准》(HJ/T10.3—96)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输变电工程》(HJ24—2014)《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的规定编写。 (二)对建设项目的要求: 1、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划; 2、开发建设项目需要有省级部门批复的项目建议书或其它有关部门有效的立项依据; 3、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输变电工程》(HJ24—2014)《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的规定。 |
申请材料 |
序号 |
材 料 名 称 |
材 料 要 求 |
法律依据及描述 |
1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含电子文档) |
1.提供原件一式8份(含电子文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
2 |
主管部门预审意见(有主管部门的才需提交) |
1.在报告表内签署意见,8份。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3 |
下一级环保主管部门预审意见 |
1.提供原件,报告表内签署意见,8份。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一条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
4 |
属于备案制的项目:需提交权限经济主管部门的备案文件 |
1.提供原件或者复印件1份,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一条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
收 费 |
是否收费 |
无 |
收费标准 |
无 |
依据描述 |
无 |
特殊环节 |
有否特殊环节 |
是 |
是否收费 |
无 |
环节设定和收费 法定依据描述 |
特殊环节设定:受理公示、技术评估、现场踏勘、会议讨论、拟审批前公示 依据描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流 程 |
步 骤 |
受理人 |
法定时限 |
办理时限 |
审 查 标 准 |
审 查 结 果 |
受 理 |
杨生丽 |
5个工作日 |
2个工作日 |
申请材料齐全,填写完整,无错误。 |
应当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决定受理通知书》。 |
需要补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一次性补正通知书》。 |
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
步 骤 |
名 称 |
组织人 |
所需时间 |
参 加 人 员 范 围 |
结 果 |
特殊环节 |
受理公示 |
杨生丽 |
不计入时限 |
公众 |
有无异议 |
步 骤 |
受理人 |
法定时限 |
办理时限 |
审 查 标 准 |
审 查 结 果 |
承办 |
陈加涛 |
5 |
1 |
申请资料内容正确,公示期间公众无异议。 |
资料符合报批要求 |
步 骤 |
环 节 |
办理人 |
办理时限 |
参 加 人 员 范 围 |
审 查 结 果 |
特殊环节 |
技术评估 |
州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
不计入时限 |
专家、县市环境保护局等 |
出具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技术评估意见 |
步 骤 |
环 节 |
办理人 |
办理时限 |
参 加 人 员 范 围 |
审 查 结 果 |
特殊环节 |
现场踏勘 |
工作人员 |
不计入时限 |
黔东南州环境保护局、县市环境保护局等 |
与环评文件内容是否相符,防护距离设置是否合理等 |
步 骤 |
环 节 |
办理人 |
办理时限 |
审 查 标 准 |
审 查 结 果 |
审核 |
审核 |
潘建州 |
2个工作日 |
申请资料内容正确,现场踏勘结论正确;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
资料符合报批要求 |
步 骤 |
环 节 |
办理人 |
办理时限 |
参 加 人 员 范 围 |
审 查 结 果 |
特殊环节 |
会议讨论 |
工作人员 |
不计入时限 |
建设项目环评审批、验收行政许可委员会成员 |
出具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专题会议纪要 |
步 骤 |
名 称 |
组织人 |
所需时间 |
参 加 人 员 范 围 |
结 果 |
特殊环节 |
拟审批前公示 |
杨生丽 |
不计入时限 |
公众 |
有无异议 |
步 骤 |
环 节 |
办理人 |
办理时限 |
审 查 标 准 |
审 查 结 果 |
决定 |
决定 |
李林 |
2个工作日 |
申请资料内容正确,现场踏勘结论正确;公示期间公众无异议;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
同意审批,不同意审批 |
步 骤 |
办理人 |
法定时限 |
办理时限 |
许 可 结 果 |
办理与送达 |
陈加涛 |
15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制作审批文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审批公示 |
分受理公示、拟审批前公示和审批后公告,在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和黔东南州环境保护局网站公示 |
年审或年检 |
无 |
办理查询 |
申请人可通过业务办理窗口电话、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等方式查询办理进程 |
咨 询 |
在政务服务大厅咨询投诉室或黔东南州环境保护局窗口进行现场咨询,也可通过黔东南州环境保护局窗口电话(0855-8692072)咨询 |
投 诉 |
申请人可在黔东南州政务服务大厅投诉室、监察室现场投诉,或来电投诉:0855-8579758,也可登陆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在线投诉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到黔东南州政务服务大厅投诉室、监察室现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