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Ⅳ、Ⅴ类放射源、Ⅲ类射线装置《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
事项编码 |
522600009750836001-005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受理部门 |
黔东南州环境保护局 |
办理对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5个工作日 |
许可数量 |
无限制 |
办理窗口 |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黔东南州环境保护局窗口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
网上申请 |
可通过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网站进入日博365备用窗口进行申请 |
设定依据 |
1 |
法定依据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
依据描述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 辐射工作单位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应当组织编制或者填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依照国家规定程序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要求及其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分类管理。 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一)销售、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的; (二)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 |
2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依据描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
3 |
法定依据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依据描述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原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 |
申请条件 |
(一)销售、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的; (二)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 |
申请材料 |
序号 |
材 料 名 称 |
材 料 要 求 |
法律依据及描述 |
1 |
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
1.提供原件一式5份(含电子文档)。 |
关于修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 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一)销售、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的; (二)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 |
收 费 |
是否收费 |
无 |
收费标准 |
无 |
依据描述 |
无 |
特殊环节 |
有否特殊环节 |
无 |
是否收费 |
无 |
环节设定和收费 法定依据描述 |
无 |
流 程 |
步 骤 |
受理人 |
法定时限 |
办理时限 |
审 查 标 准 |
审 查 结 果 |
受 理 |
杨生丽 |
15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申请材料齐全,填写完整,无错误。 |
应当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决定受理通知书》。 |
需要补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一次性补正通知书》。 |
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
步 骤 |
办理人 |
法定时限 |
办理时限 |
审 查 标 准 |
审 查 结 果 |
承办 |
陈加涛 |
5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申请资料内容正确 |
资料符合报批要求 |
步 骤 |
环 节 |
办理人 |
办理时限 |
审 查 标 准 |
审 查 结 果 |
审查与决定 |
审核 |
潘建州 |
1个工作日 |
申请资料内容正确,无重大安全隐患,所拟防护措施全面、合理,达到要求。 |
资料符合报批要求 |
决定 |
李林 |
1个工作日 |
申请资料所拟防护措施全面、合理,无重大安全隐患,达到要求。 |
许可,不予行政许可 |
步 骤 |
办理人 |
法定时限 |
办理时限 |
许 可 结 果 |
办理与送达 |
陈加涛 |
5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制作审批文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审批公示 |
不需公示 |
年审或年检 |
无 |
办理查询 |
申请人可通过业务办理窗口电话、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等方式查询办理进程 |
咨 询 |
在政务服务大厅咨询投诉室或黔东南州环境保护局窗口进行现场咨询,也可通过黔东南州环境保护局窗口电话(0855-8692072)咨询 |
投 诉 |
申请人可在黔东南州政务服务大厅投诉室、监察室现场投诉,或来电投诉:0855-8579758,也可登陆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在线投诉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到黔东南州政务服务大厅投诉室、监察室现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