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 |
事项编码 |
522600009750836006-001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受理部门 |
黔东南州环境保护局 |
办理对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20个工作日 |
许可数量 |
无限制 |
办理窗口 |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黔东南州环境保护局窗口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
网上申请 |
可通过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网站进入日博365备用窗口进行申请 |
设定依据 |
1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依据描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有毒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的物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环境污染。 |
2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依据描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第五十八条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
3 |
法定依据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 |
依据描述 |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三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方式,分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以从事各类别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 |
申请条件 |
1、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2、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3、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4、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 |
申请材料 |
序号 |
材 料 名 称 |
材 料 要 求 |
法律依据及描述 |
1 |
黔东南州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
1.提供原件1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
2 |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文件 |
1.提供原件或复印件1份,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十三条 建设产生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的验收应当与对主体工程的验收同时进行。 |
3 |
企业营业执照及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
1.审查原件,提供复印件1份,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 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第六条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十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二)危险废物经营方式;(三)危险废物类别;(四)年经营规模;(五)有效期限;(六)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内容,还应当包括贮存、处置设施的地址。 |
4 |
环保“三同时”验收文件(新建项目附试生产申请批准文件、试生产计划和项目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
1.提供原件或复印件1份,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十三条 建设产生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的验收应当与对主体工程的验收同时进行。 |
5 |
内部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 |
1.提供原件或复印件1份,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五条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二)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三)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四)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五)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六)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七)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二)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三)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
6 |
消防、安全生产合格证明材料 |
1.提供原件或复印件1份,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五条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二)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三)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四)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五)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六)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七)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二)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三)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
收 费 |
是否收费 |
无 |
收费标准 |
无 |
依据描述 |
无 |
特殊环节 |
有否特殊环节 |
无 |
是否收费 |
无 |
环节设定和收费 法定依据描述 |
无 |
流 程 |
步 骤 |
受理人 |
法定时限 |
办理时限 |
审 查 标 准 |
审 查 结 果 |
受 理 |
杨生丽 |
5个工作日 |
5个工作日 |
申请材料齐全。 |
应当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决定受理通知书》。 |
需要补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一次性补正通知书》。 |
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
步 骤 |
环 节 |
办理人 |
办理时限 |
审 查 标 准 |
审 查 结 果 |
审查与决定 |
审核 |
刘刚云 |
5个工作日 |
申请材料齐全 |
资料符合报批要求 |
审批 |
孙建琴 |
5个工作日 |
申请材料齐全,申请材料内容正确。 |
许可,不予行政许可 |
步 骤 |
办理人 |
法定时限 |
办理时限 |
许 可 结 果 |
颁证与送达 |
杨生丽 |
5个工作日 |
5个工作日 |
加盖州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公章 |
审批公示 |
不需公示 |
年审或年检 |
无 |
办理查询 |
申请人可通过业务办理窗口电话、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等方式查询办理进程 |
咨 询 |
在政务服务大厅咨询投诉室或黔东南州环境保护局窗口进行现场咨询,也可通过黔东南州环境保护局窗口电话(0855-8692072)咨询 |
投 诉 |
申请人可在黔东南州政务服务大厅投诉室、监察室现场投诉,或来电投诉:0855-8579758,也可登陆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在线投诉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到黔东南州政务服务大厅投诉室、监察室现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